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
2019-12-22
同時并對繳納稅額的標準做了規定:“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,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,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(平方米)乘以適用稅額”。
對此,業內人士表示按照新的耕地占用稅法規定,一些“漁光互補”“農光互補”復合項目也要支付相應的耕地稅,呼吁針對光伏行業的用地細則出臺。而此通知的出臺,或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對光伏行業用地的“松綁”,以及用地問題一定程度上的明確。
其實近年來,因為“土地性質”問題,光伏用地屢屢面臨尷尬境地——稅收不明、是否“合規”不明。在一定程度上嚴重制約、限制了光伏行業的穩健發展。
縱觀近年所發布相關政策,逐步呈現出清晰化、明朗化的趨勢,相信隨著光伏行業的發展,會有更明晰的針對“農光互補”“漁光互補”的用地及稅收政策出臺。